《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关于加班和裁员的条款。首先,关于加班,用人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需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务必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涉及裁员的规定。当有以下情况发生,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技术革新或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裁员人数达到一定标准(二十人以上或占比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告知工会或职工,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裁员。在裁员过程中,优先留用签订长期合同的员工,以及有特殊家庭情况的人员,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无固定期限合同者,以及家庭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应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给予他们重新就业的机会。这些条款旨在平衡企业运营需求与员工权益,确保在必要调整时,兼顾生产效率与劳动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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