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和判定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尺度、准绳,是真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没有正确的真理标准便不可能区分真理与谬误。
哲学史上多数哲学家承认世界是可知的,人可以认识真理,主张存在着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是对于这个标准是什么,却说法不一。
唯心主义哲学家反对反映论,否认真理内容的客观性,主张在主观的范围之内寻找真理标准,用精神去检验认识。其中有的以主观心理状态、感觉、观念为标准,如王阳明把所谓与“良知”相等同的“天理”作为标准。
逻辑实证主义者则主张“经验的实证原则”;有的则完全从功利主义出发,把知识是否满足自己需要作为真理标准,如实用主义者主张“有用即是真理”,不管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的从逻辑主义出发,认为只要逻辑上严密、清晰,排除了逻辑矛盾的就是真理。
但是不能指出作为逻辑推理出发点的原理和推理方法本身的真理性如何加以检验,而当作是先验的、先天自明的;还有真理标准的“约定论”观点,即主张作为逻辑体系推论前提的最简单明白的原理,其真理性是人们的信念所约定的,因此无需检验。
在G.W.F.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中,真理是认识同“绝对精神”的“同一”,这种“同一”要通过人的合目的的活动即实践来检验。这是在唯心主义范围内对于真理标准所能提出的最深刻见解。但是所说的实践,还不是人的客观物质活动,不过是绝对精神自我意识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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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所以是鉴别真理与谬误的根本标准,是由真理与谬误的的本性及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与谬误的内容包含着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
要想验证这种关系的状况,即主观思想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不可能从这种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得到回答,既不能用主观思想来检验主观思想,而客观对象本身也不可能自动地提供与思想相对照的方式,这种对照只能由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进行。
因此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的标准,只能在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交错点”上,也就是说,只有依靠主观与客观相互结合、相互统一的形式,才能检验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互一致的内容。而实践则恰恰是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唯一形式。
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的过程是把人的主观目的加以物化,实践的结果是物化了的主观目的。因此,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把它应用于实践,并考察实践的结果后才能作出回答。
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组成。
对于事物的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成分,既认识了该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又认识了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不同的人在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人特别是理论工作者较多地进行事实认识,特别是社会实践家较多地进行价值认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