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当一审法院收到起诉书或执行申请时,如符合条件,应在七日内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自诉案件则需十五日内。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二审法院则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后五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也应在特定时间内进行立案。


立案后,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期限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审理期限中,一些特殊情况不计入,如精神病鉴定期间、辩护人准备辩护时间等。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也有明确要求,如被告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法院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材料移送上诉法院。


结案时间以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日期为准。如果通过邮寄、公告送达,以相应的日期为准。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需在规定期限内向高级法院提出,具体程序和期限有所不同。


各级人民法院需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案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违反规定的审判人员,将按照相关纪律处分办法进行处理。本规定取代了之前的时限规定。




扩展资料

法释〔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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