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暂列金,结算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1.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暂列金,若合同总价固定,结算时只需将已发生的暂列金项目转为实际发生的项目,未发生的则不再考虑。
2. 若合同总价非固定,结算时需将已发生的暂列金项目转为实际项目,并对未发生的项目进行调整。
3. 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一项款项,主要用于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采购,工程变更,合同调整等因素,以及索赔和签证确认等费用。
4. 暂列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在10版定额中,暂列金额涵盖了除税金外的所有费用。
5.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取消,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增加费用。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计入其他项目费。而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应单独列项计算。
6. 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预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使用暂列金额需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指令使用全部或部分,或者不使用。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8.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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