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2008年以前不予补偿的规定

如果有员工是2003年入职,然后到2015年辞退,计算补偿金的时候应该是从2008年开始呢,还是从2003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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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从2008年开始,那前后计算的标准应该是多少呢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龄是否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无论何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1、《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该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要规定,只涉及到了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涉及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依据《劳动法》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思路,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仍然不考虑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原则。但同时留了一个口子,即“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的没有执行补偿办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86年国法[1986]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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