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做对嫌疑人做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时候,是否要询问被害人的意见?

如题所述

要询问被害人意见,法律依据如下:
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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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8
检察院官不能代表受害人伤痛,不能代表受害的财产,不该国家赔偿范围,立案厅法官强行受害人写行政诉讼,法官是为找工作需要的人职称法官,不是人民选举的官?
第2个回答  2015-04-09
这个不需要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追问

那为什么我们这的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给我做笔录的时候,问我是请求起诉还是请求不起诉?我是受害人

第3个回答  2015-04-09
当然要询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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