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对车辆收卫生费有明文规定吗

如题所述

胶东在线消息 一名字为“11”的网民朋友于9月23日通过本网对话台给城管局留言:最近城管人员到居民家中收取卫生费,请问收取卫生费有无明文规定,标准是多少?(问题的编号为33315)
  城管局给予答复: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长期以来,垃圾处理是困扰着各个城市的老大难问题。据专家测算,城市居民每产生1吨垃圾,政府财政要拿

出130元来处理。仅我市芝罘区日产600多吨,年累计达17万多吨,并以每年4%的速度不断增长。可想而知,仅仅靠政府财政是远远不够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4部委于2002年7月份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我市也出台了《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对企业和个人征收垃圾处理费。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而且可以通过垃圾处理有偿服务的方式,引导人们增强环保意识,促使人们尽量减少垃圾污染源,从而达到提高城市环保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根据市政府烟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芝罘区建成区内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环卫处组织收费人员持证、戴牌到户征收。居民的缴费标准为:城市居民(含常驻人口、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人按年度一次性征收。缴费后,收费人员出具《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收费收入将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运转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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