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每周超过40小时就算加班;
每月166.67小时。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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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这样去投诉能管用吗?如果去,找那个部门啊?
追答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准确说这个还要结合你当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里面条款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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