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所得税计提

本人经验不足,我想请问一下高手们,如果09年公司还有: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是:70000元,10年12月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是20000元, 那么在10年12月份结账前是否需要计提所得税:20000*25%=5000?如果需要计提那是不是将在11年的1月份,我们就需要交这5000元的所得税?那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是如何弥补亏损?如果弥补亏损了,那税还会退给我们吗?请同志们指教,为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的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申报表设计了三项,一是据实预缴、二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三是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如果是按后二种方法问题就不存在了,但实践中往往是按第一种方法预缴,这样对于象贵公司之类的企业就可能存在比原办法多预缴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所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利润总额(1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2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3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行),应纳税所得额(1+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税法规定了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所以说季度或者月度一般不进行弥补。

  综上所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贵公司应该按规定计算预缴。

  也就是说,1、你应该在12月计算本季度应预交所得税税额。并不一定是:5000,要看一下你前三个季度是否有解缴。要用5000减去你前三个季度解缴的税款,才是你在2011年1月15日之前应缴纳的第四季度预交所得税税款;
  2、如果你今年一直没有计提过所得税,那应该计提在2010年12月里面,计提5000,如果之前有计提过所得税,请计提5000减去之前计提的金额。
  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以年度为汇算期间,可以弥补你之前的亏损额,但是有一点,亏损额必须数5年之内,5年之前的亏损就不能在今年再弥补了,弥补之后,应交的税款如果大于你预交的税款,就需要补交;应交税款小于你预交的税款,就可以要求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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