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经营保险代理公司(批准成立)在按照手续费收入开具发票要缴纳哪些税种?公司代理人缴纳税种??

1:在江苏经营保险代理公司(经保监局批准成立)在按照手续费收入开具发票要缴纳哪些税种??它们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2:公司中的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的代理制员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在扣除展业成本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公司开具中介税务发票后收取到的手续费佣金,其中有一部分会支付给公司中的保险代理人,公司和公司中的代理人缴纳的税种是否一样??公司收取到手续佣金和再支付给公司代理人的佣金是否会发生重复缴纳税款种??
4:上述公司和公司代理人财务记账的科目应该是咋样???
5:是否是在公司收到手续费佣金后,支付公司代理人且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剩余手续费佣金才按照企业税务规定计算税种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1)营业税。( h( k1 K, y. X8 I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应以其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 s6 m5 D' e- o, @# |
  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时,当年前11个月的营业额按上年决算报表所用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计算应纳营业税;年终决算时,按决算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当年全年应缴营业税额,再扣除前11个月已纳税额,其差额即为12月份应缴或应退营业税额。- }# r+ K ]+ [0 j8 `4 ]; B% j( g" |% T
  境外保险机构以我国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属在我国境内保险业务,其保险费收入计缴5%的营业税。
  ! `# G; ?) G5 j$ U) C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对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不扣除分保费支出)计缴营业税,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需计缴营业税。0 f, |2 h% M7 v, O6 W8 l
  境内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公司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r1 ~! F$ Z' F+ I7 X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免征营业税。
  ' b: l+ L' R+ F6 U& U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v' G- n2 z! f! w( }1 A; [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 e8 L& M& c; j4 G+ s- I3 G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 G6 G$ P8 I% `) F, C (3)房产税。( g8 a/ I& c! N( c" J* u
  以其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g& m7 p3 b! _ [( H3 x, ?9 a; p
  (4)城镇土地使用税。
  3 x- G& m9 V0 R# z5 p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 Z, G" g5 h: Q9 q(5)车船使用税。+ C" t) v0 U& \9 r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 c6 _2 \" \. v: |' [ _/ K+ V" I(6)印花税。- M3 [: `: v; S" i9 z7 u3 \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L$ P' u5 Y4 D" N/ |(7)企业所得税。" L1 C: \" o# D$ s: v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7 C8 T& g6 _" P& I! b, L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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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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