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情况是这样的:
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我应聘来到公司,经理叫我下个星期一(2010年10月25日)来试工(就是试用期前三天,如不合格就走人,也不必支付工资)
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我来试工;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试工合格;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与公司签订试用合同与保密协议。试用工资1200元/月
保密协议写明:如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违约责任: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乙方支付5000元作为甲方的赔偿;给甲方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乙方支付5万元赔偿;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的,乙方支付10万元赔偿;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支付30万元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向公司提出提前转正申请,老板同意并让我第二天提交一份提前转正的书面申请。
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向公司提交提前转正申请。
2010年11月(记不清是那一天了),签订了正式合同(一年),工资约定2000元含保险,可保险上写的是900多(还是800多忘记了),说是为了会计报账用。
2010年1月19日(星期三),因工作上不能让老板满意,且与经理有点不合,遂决定辞职,通过行政部递交了辞职信。
期间领导找我谈了几次,有几次都被说的有回心转意的想法。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拿到工资表(电子文档)发现工资从2000元降到1500元,在认为没有提前告知我的情况下,决定按照辞职信内容做到今天就不干了,与经理提出要求办理手续,经理叫我直接找老板,在与经理和老板貌似有点过激的谈过之后,老板叫我考虑一个晚上,第二天由我来决定是否真的辞职。
2011年2月19日(星期六),上午来到公司,老板问我如何决定的,我在再三考虑后还是决定不干了,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老板让我下个礼拜三(2011年2月23日)来公司办理手续。
2011年2月20日(星期天)—2011年2月22日(星期二)没来公司。
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早上来公司,见到经理,经理告知我,因为没履行当初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规定的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辞职,视我为违约,可以追究我的赔偿并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除非让我把几个月来所做的事情都一一写出来,并找证明人签字,再等他们审批了后,再等三个月才能给我办理手续。而据我所知,医疗保险停止交费三个月后就自动失效了......
当天下午,来到劳动保障局咨询得知,要拿到离职手续及保险的唯一途径就是投诉公司。但我想事前弄清楚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我已提前30天递交辞职信,应该是合法的,但是按“保密协议”,我没有提前三个月递交辞职信,被视为违约。
我是否该继续投诉公司吗?
在保密协议中,对我违约,我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能顺利的拿到我的保险和退工手续吗?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难道打工的就一定是弱势的一方吗?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予解答,小弟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