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份保密协议,公司不给办理退工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
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我应聘来到公司,经理叫我下个星期一(2010年10月25日)来试工(就是试用期前三天,如不合格就走人,也不必支付工资)
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我来试工;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试工合格;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与公司签订试用合同与保密协议。试用工资1200元/月

保密协议写明:如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违约责任: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乙方支付5000元作为甲方的赔偿;给甲方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乙方支付5万元赔偿;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的,乙方支付10万元赔偿;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支付30万元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向公司提出提前转正申请,老板同意并让我第二天提交一份提前转正的书面申请。
2010年11月26日(星期五),向公司提交提前转正申请。
2010年11月(记不清是那一天了),签订了正式合同(一年),工资约定2000元含保险,可保险上写的是900多(还是800多忘记了),说是为了会计报账用。
2010年1月19日(星期三),因工作上不能让老板满意,且与经理有点不合,遂决定辞职,通过行政部递交了辞职信。
期间领导找我谈了几次,有几次都被说的有回心转意的想法。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拿到工资表(电子文档)发现工资从2000元降到1500元,在认为没有提前告知我的情况下,决定按照辞职信内容做到今天就不干了,与经理提出要求办理手续,经理叫我直接找老板,在与经理和老板貌似有点过激的谈过之后,老板叫我考虑一个晚上,第二天由我来决定是否真的辞职。
2011年2月19日(星期六),上午来到公司,老板问我如何决定的,我在再三考虑后还是决定不干了,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老板让我下个礼拜三(2011年2月23日)来公司办理手续。
2011年2月20日(星期天)—2011年2月22日(星期二)没来公司。
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早上来公司,见到经理,经理告知我,因为没履行当初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规定的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辞职,视我为违约,可以追究我的赔偿并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除非让我把几个月来所做的事情都一一写出来,并找证明人签字,再等他们审批了后,再等三个月才能给我办理手续。而据我所知,医疗保险停止交费三个月后就自动失效了......
当天下午,来到劳动保障局咨询得知,要拿到离职手续及保险的唯一途径就是投诉公司。但我想事前弄清楚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我已提前30天递交辞职信,应该是合法的,但是按“保密协议”,我没有提前三个月递交辞职信,被视为违约。
我是否该继续投诉公司吗?
在保密协议中,对我违约,我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能顺利的拿到我的保险和退工手续吗?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难道打工的就一定是弱势的一方吗?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予解答,小弟不胜感激!

  你的辞职方式不对,没有留下相关证据。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具体原因,如果公司侵犯你合法权益,这个原因最好写上),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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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7
劳动局说的是对的,你应该向劳动局投诉公司
除了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竞业限制的,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所以你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无效(竞业限制也就是所谓的保密义务,而且有个前提是公司支付赔偿金的)
这件事情中,你只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到时间公司就应该在十五日内帮你办理离职手续,不办理就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他
下面有《劳动合同法》给你参考,法律是支持你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2个回答  2011-03-08
保密违约责任可分为违约金和赔偿金两部分。违约金是指保密员就其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是指因员工违约泄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对企业的实际损失和调查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员工和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保守秘密义务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员工在违反保密协议时,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不知道你的工作性质是否有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不过我建议你去咨询一下律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这才是最关键的。
至于保险,你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是可以拿到的。
而你的行为属于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不受用人单位制约,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履行通知的义务,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单据,用人单位拒签的最好提供其他证明已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了。
第3个回答  2011-02-28
可以继续投诉甚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因为劳动合同相关的规定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应认定相关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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