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国前参加工作可享受的离休待遇文件号?

如题所述

  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国发[1982]62号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劳人老[1982]10号

  供给制的含义:关于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人退函[1982]2号
  薪金制的含义:一九四九年一月至九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 劳人老函[1985]15号

  老干部离休年龄: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生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国发[198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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