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求解

如题所述

所谓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就庭审中所出示的证据采取询问、说明、对质、辨认、质疑等方式,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以在证据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认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证人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包括原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及其被诉案件的行政机关的原承办人)的关系。
(二)、对证言内容的来源进行质证。
(三)、对证人自身感知能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如距离、光线、时间等)因素进行质证。
(四)、对证言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质证。
(五)、对证言的形成过程进行质证。
(1)、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对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调查取证时,被调查人的成年人家属或所在学校、厂矿、街道、村委会等部门的负责任应当到场。未到场时,调取的证言不足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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