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朋友担保借款,当时欠条上约定了如三个月后欠款人不归还此款,有担保人负责偿还,现在时间过去一年9个月了,我还需承担责任吗
2.担保期限中的6个月和2年的区别?
3.朋友外逃,我是否要货款
1、时间长度和起算点不同
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6个月,约定担保到债务全部清偿债务时止是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针对情形不同
6个月保证期间,其针对的对象是“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而后一个2年的保证期间,其针对的是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即“不定期保证”的情形,以防债权人无限期地向保证人求偿。
3、保护的利益方不同
6个月保证期间,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期间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不可能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合同形同虚设,对债权人十分不利,故将该情况推定六个月;
2年保证期间,在于保护保证人利益,保证期间过长,不利于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代位抗辩权,且存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而保证期间未过的尴尬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必须在六个月内要担保人承担,时间已经过了1年9个月,担保人已经不用承担责任了,不用负责偿还借款。
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其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如果约定了保证责任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则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下是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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