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外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和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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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7
没什么最新规定,外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家新公司,注册资本需要达到五十万人民币,有专职的财务会计,有相应金额的购销合同,然后到公司所属区的税务局领取表格。
如果公司是一家老企业,则比较麻烦一点。需要看公司以前的营业额,账本账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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