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6晚上加班到12点,之后给我们一个小时休息,说凌晨1点继续回车间加班,并且说不来加班的算旷工。

我于3月1号做为一名普工在深圳石岩石龙仔重庆惠科电子厂开始上班,进厂前说试用期为一个星期,3月12号工厂为我们更换了临时厂牌发放正式厂牌可以打卡上班。之前都是组长记的考勤。3月12号的晚上,也就是周六的晚上,我们照常加班,已经加到了晚上12点,然后机动(相当于副组长)招我们集合过去,说:吃完夜宵,1点准时回来加班,不来的算旷工。
我听了这个话后很气愤,星期天没有计划放假,为什么不要我们星期天来加班,偏偏要我们凌晨1点了还要去加班。毅然决定不去加班。然后今天是星期一,我准时去打卡上班,机动给我一张罚款单说我私自不加班,罚款50元,要我签字,我说我不签,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我拒绝,为什么还要罚款。他说,你不签是吧,等下上面罚双倍你别找我。过了一会,组长来了,问我周六晚上为什么不来加班,还拿了一张罚款单,上面说,私自不加班,态度恶劣,罚款100。我就问组长,那天晚上加班,你怎么不来,组长说他请假了,意思就是我没有请假。他们就以我不来加班又不请假为由要罚款。本来这样的加班就是不对的,我为什么要请假?请假不就代表我承认了这个加班是正常的吗?
我问组长,我不签这个罚款单的后果是什么,他支支吾吾的说那就只能不做了。我对组长说,我去找线长说,(线长比组长高一级)。我在办公室找到线长,说,这个罚款我不能接受,组长让我来找你。线长问我为什么不来加班,我说其实我的服从性很强,但是不合理的安排我不会妥协,为什么凌晨了还要我们去加班,为什么不干脆让我们星期天加班呢。线长说,星期天有别的安排什么什么的。最后我表态,罚款单我是不会签字的,线长说那就下班。我就说,如果是以我不服从不合理安排为由把我开除的话,我要求马上结算工资。线长就说那星期4到办公室来。还丢下一句说我是:试用期不合格。
整件事情就是这样的,我有几个疑问,
这样的加班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的?
这样的罚款方式是不是也违反劳动法?
这样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开除我是不是可以?(组长说我做事做的挺好)
星期4我去结算工资,能不能拿到全额工资?如果不发我全额工资,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题很复杂。。希望有心人士耐心帮忙解决。谢谢!

1、如果是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公司备过案的,可以调整工作时间不算违法,但是超过时间还是算加班的,不合理的加班有权拒绝。
2、这个是它公司内部的规定,员工的赔偿情况没有这个情况,不合法
3、签合同了没有,如果没有,那就是没有试用期的规定
4、我估计厂里肯定找借口扣钱,你可以找当地劳动部门仲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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