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去年2010年7月23日入职,当时公司说3个月后正式,要帮交社保,今年2月份辞职.但是公司说要把 我 之前1月份和12月份交的社保 从工资里面扣除~当时发工资的时候个人该交的钱已经从工资里扣除,公司的意思是 公司帮我们交的部分社保费 要从我的工资里面扣除..这样合法吗??面对这样的无理做法 ,我该如何对待 我该怎么做??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