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拆迁和宅基地问题

律师,您好!去年10月份起我们轮到宅基地拆迁(给地基让自己造房子),过年前陆陆续续同村有十几户人家签字,除动欠款之外还有1万元补贴,轮到我们了则没有1万元,故气不过有十几户都没签字。镇拆迁办表示今年2月份再来一次,如果个人愿意也可以去村里签字。可是还没等到2月底,拆迁办说没有地基了,这十几户人家不予动迁。在此同时,拆迁办又到其他村庄(同一乡镇)动员拆迁并给予地基,村民实在想不通:对着一方说没地基(先组织拆迁的),转头却又把地基给后动迁的人家。找他们理论,村里和拆迁办都推诿、躲避……象这种情况我们能有什么办法要求他们给予地基拆迁?
其次,村里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嫁到其他村里的男孩都可以回到村里无条件给与地基建房,而嫁出去的女孩则没有,询问之后回答:村里的规定。同时村里还把地基作为物品卖给其他村得村民或外来人员,本村村民反而消息闭塞都不知情,由此导致现在有许多“有能力”的家庭都有2套甚至3套洋房,而部分村民则因为无权无势,现在连老祖宗给的地基也要没了,这是何天理?现请问象这种情况是合理合法的吗?该怎样向他们讨要说法? 上海一村民

我国土地管理法有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你们村的土地是归你们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的,村里无权把你们村的土地出售或赠与,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的,是要受法律制裁的。追问

谢谢!请问哪些法律对这方面的解释会比较明确?

追答

你好!以下是我给你挑出来的重点相关法条,如果你想更进一步了解,建议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仔细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