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刑并非某罪的最高刑
作者: 刘金林 来源:检察日报
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中的“重罪”是指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最重的一罪,以法定刑比较标准,法定最高刑重的为重罪。但是何为法定最高刑,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该罪名的最高刑,如对盗窃罪最高可处死刑,那么对所有触犯盗窃罪的,其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还有人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在有数个量刑幅度时某一量刑幅度范围内的最高刑,比如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犯罪行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所以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前一观点的理由之一是,如果以某一量刑幅度的最高刑进行比较,实际上等于在作出具体量刑后再比较罪名轻重,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笔者同意后一种看法,理由如下:
第一,对法定最高刑的比较,不可能不考虑案情。否则连罪名都确定不了,更何况进行比较。考虑案情不一定就作出具体的量刑,但可以对具体量刑幅度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判断,因为案情的不同情况决定着不同的量刑幅度,实际上也决定着罪名。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按第一种观点比较各罪的轻重,有可能出现重罪轻判,因为这种方法选择适用之重罪,虽然该罪的法定最高刑较重,但其根据犯罪基本事实具体确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反而比其他罪较轻。比如对于数罪中有一罪为未遂犯罪,如果此罪名法定罪为高,则应以此罪名定罪,最终很可能量刑太轻,违背了对牵连犯从重处罚的原意。
第三,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第二种观点表示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盗窃罪最高处以死刑,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当然应当选择适用盗窃罪,所以可以直接明确规定“以盗窃罪处罚”,而根本不需要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因此该规定间接表明了对第一种观点的否定。
参考资料:http://www.jcrb.com/n1/jcrb178/ca988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