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口头提出辞职,部门经理让项目经理安排人员和我已经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没有去公司上班,交接完成后才给出书面申请,老板说书面申请要考虑一个月;
如果公司将我交接完成后这段时间作为我矿工处理,将扣除我近一整月的工资,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有多大胜算?
劳动仲裁分为两种,个人仲裁和集体仲裁。申请仲裁你要准备的资料有:身份证、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或证明、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就职公司的信用网信息。
现在还有个棘手的问题,公司将我们的工资分为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合同上不分程序员还是项目经理都统一签的1000元得基本工资,而绩效工资在合同上只字不提;如果我让公司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时间跟我结算工资,那公司也许会按低绩效工资或0绩效工资给我发。那得的是少数(当然我们这个行内的人都知道,工资是进公司前和公司谈好了的,属于固定工资,所谓绩效工资只是公司为逃避高额的保险金和便于控制我们设的。)
追答你既然已经交接完毕,应该有交接单做证,如果你没有交接单做证,确实你比较麻烦。
公司实际发工资是怎么发的,如果是银行卡,银行卡可以证明你每月多少工资,如果是发现金,那你每月就要签字,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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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我申请是交接完后填写的,上面是5月6号,公司4月工资还没给我发,我不该要哇?
而且5月还有几天嘛
五月六号之前的工资都可以去争取,如果不给就申请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时,最好一式两份。而且让接收申请书的人事人员或经理签字确认收到你的书面申请。在劳动仲裁当中,也重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