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它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当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我想问,第一个法条的意思,一个人的行为要由全体合伙人负责第二个的意思是要负责,但承担的是有效的,是这个意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