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5月3日向老板提出辞工要求5月31日到期后给我结清工资,可是老板说人可以走但工资没那么快发

请问老板这样做合法吗?如果31日他不给工资的话我去劳动局他们会受理吗?我上班的是小厂发工资没有工资条,没有厂牌和考勤表,急求帮助!谢谢!

5月3日提出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应于6月2日到期,要求5月31日结清工资不符合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如强行离职,可以按旷工或自行离职,扣发当月工资作为补偿。另6月2日解除生效后,仍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即时结清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十五日内的任何一个时间来结算工资,这是法律赋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如果第十五日是休息日或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年终奖励可以延迟至用人单位正常发放时间发放。你的要求不会得到劳动局的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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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5
不合法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清劳动报酬!
可投诉或者劳动仲裁
只要你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举证责任可倒置!
第2个回答  2011-05-05
会受理的。只要你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考勤方面给的举证责任应该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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