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提出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应于6月2日到期,要求5月31日结清工资不符合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如强行离职,可以按旷工或自行离职,扣发当月工资作为补偿。另6月2日解除生效后,仍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即时结清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十五日内的任何一个时间来结算工资,这是法律赋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如果第十五日是休息日或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年终奖励可以延迟至用人单位正常发放时间发放。你的要求不会得到劳动局的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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