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关

1986年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关1986年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以上两个规定废止。请问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到2001年以上两个规定废止前是否继续有效,《劳动法》作为新法和上位法出台后,以上两个规定效力如何?

  现在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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