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填写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填写联系方式吗

电话号码可不可以不填?

填填写增值税发票时不是必须填写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可以不填。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扩展资料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自己公司的最好按登记证上的资料填写上,不然到时候开错了,人家好联系你。
对方的电话的话,如果对方提供的开票资料上没写的话,需要打电话确认,是不是对方打漏了,确定没有再开票。
发票是个谨慎的事情,不要马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12
要填的
第3个回答  2011-05-12
最好填,我这开错的都给退了,少麻烦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