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固定资产让售,2009年1月1日前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请问这个增值税能不能用进项抵扣?

请问这个减半征收的具体计算方式?会计账务处理怎么做?
还有2009年1月1日后让售旧固定资产的,可不可以用进项抵扣?

这个是不得进项抵扣的。

不管你当期有多少进项,这个税款是必须解缴的。

因为他是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简易征收办法的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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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5
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单独某项计算进项抵扣问题。出售旧固定资产减半征收是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再减半。凡是按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都不考虑进项税额的。考虑进项抵扣的是指按法定税率(17%或13%)征收的应税项目。
第2个回答  2019-12-14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7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
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因为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处理时,按17%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单位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
例:某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处理了二批固定资产,其中第一批是08年购入的,未抵扣过进项税的机器设备一台,含税售价10400元;
10400÷(1+4%)×4%÷2=200(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借:银行存款       1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 (10,400/(1+4%)×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 (400/2)
      营业外收入       200 (400/2)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10,400-8,000-4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这种票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单位不能抵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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