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四款 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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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4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个回答  2011-05-05
刑诉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纵横法律网 李亚娟律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5-05
您好。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第4个回答  2011-05-04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款是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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