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
(1)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
(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
在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
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
三、中国古代的阶级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其实都是......
在夏商周三代即严格实行贵族内部婚姻,贵......
唐太宗时为废除土族制度,曾下令将修......
四、中国古代的政治婚姻制度
所谓政治婚者,即婚姻对国家、对家族的意义远远大于个......
中国婚姻的政治色彩表现......
五、中国古代的畸形婚姻制度
(一)掠夺婚。又称“抢婚”,......
(二)包办婚姻。中国古代婚姻中最具本质特色的......
(三)买卖婚姻。是男子以金钱或实物换取......
(四)交换婚姻。也称“互易婚”,是双方父母......
(五)赘婿婚姻。赘婿俗称“把女婿”,......
(六)童养媳婚姻。童养媳乃......
中国古代婚姻的特点?
一,婚姻法//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突出特点就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这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对人性的极度压抑,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第一,中国古代婚姻的特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在这种制度下,“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必然要求。主婚权操于父母,祖父母等尊长之手,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只有到结婚那天,才能见到自己的新娘或新郎,满意与否都只有接受。阶级、等级和家庭地位的差别,给通婚带来了严格的限制。所谓“门当户对”就是这种限制的体现。结婚的主要形式——聘娶婚,往往也成了买卖婚的别名。这种包办强迫婚姻的深层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它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区分嫡庶之别的一种需要。这种多妻制,还具有等级制的特点,剥削阶级中男子纳妾的状况,一般说来是同他们在封建阶级中的地位相一致。纳妾几乎成了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古代科举制度中,考上的举子们为庆贺中榜,往往第一件事就是纳妾,以示身份、地位。这种实际的一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伦理观和家庭人身依附关系决定的;“女子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从来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基础、而男子却可以凭借财富和权力实行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所谓的“一夫一妻制”是专对妇女而言的,妻只能有一夫。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着礼和法的重重束缚。封建礼教要求妇女恪遵“三从”、“四德”、“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德”、“言”、“容”“功”诸方面都要符合封建的道德标准,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在古代, 妇女往往只有小名而无正式姓名,结婚之后则在本姓之上冠以夫姓,称“某门某氏”。这是男尊女卑,妻子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突出表现。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在整个古代,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丈夫是特权,妻子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我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中国古代的婚姻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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