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司法制度差异

如题所述

  英国是联邦制国家,分为四个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这四个地区都有相当的自治权,各自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同一种司法制度。

  #############英国检察机关

  英国检察机关历史不长,由于英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起诉不被看做是国家的事情,因此历史上对此类诉讼主要是由警察聘请律师代为起诉,而国家公诉人只负责重罪,如谋杀、叛国等案件的起诉。由于发现警察在起诉案件中有放纵犯罪的问题,1984年,议会制定了《刑事起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统一由检察官负责,1985年正式成立了检察机构(简称cps),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在此后近20年的司法改革中,检察官的权限不断扩大,检察机构不断健全。

  英国的检察官都是在律师中选任,所以检察官也称做“出庭律师”或“控方律师”。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共分成42个司法区,每个司法区中都设有检察机构,每个检察机构都有一个首席检察官,领导司法区刑事起诉工作。皇家检察署(类似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42个司法区的检察机构工作。

  具体的案件上看: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按中国通常做法不宜起诉,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由警察处理。

  在英国这种情况就应当起诉,当然起诉也是由地方法院审理,一般不送进监狱。案件处理结果大体相同,但程序不一样,这是中英司法制度的一个区别。

  ##############英国的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与中国差异较大。英国42个司法区都设有地方法院(也称治安法院),审理六个月以下监禁和罚金5000镑以下的刑事案件。这里的法官构成很有意思——大部分是业余法官,由司法区内公共组织任命诚实、有相当法律知识的绅士担任,全国共有3000个;也有全职法官,但数量很少,全国42个司法区只有100个全职法官;另外还有半全职法官150个。全职和半全职法官都是律师。业余法官每两周在法院工作1天,半全职法官每周工作2天到3天。全职法官职责是处理疑难的法律事务或审理复杂、时间长的案件。业余法官在法庭上与全职和半全职法官有同等权力,开庭时有书记官(书记官也是律师)为他提供法律知识服务。法庭审理案件时,检察官(控方律师)和辩护律师出庭抗辩、质证,法官居中审判。

  英国审理严重刑事案件的法院是皇家刑事法院。检察官对警察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情严重,不应在地方法院审理的,就直接向皇家刑事法院起诉。地方法院法官审查认为应当处以更重刑罚(超过六个月监禁或5000镑罚金)的案件,也可以移交皇家刑事法院审理。

  皇家刑事法院的法官都是全职法官,由国家支付薪水。在英国,凡是带皇家字样的机构都与国家有关。因此,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皇家刑事法院与地方法院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前者是国家的法院,而后者是带有民间性质的地方裁判机构。

  皇家法院审判案件时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由10名公民组成,法庭上当控辩双方进行抗辩、质证时,陪审团不能发问,陪审团最后根据对证据的判断,做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结论。陪审团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即心证)过程中,法官可以向陪审团介绍法律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则。最后,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结论,来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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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英国采取了政府无偿提供律师进行法律指导,这对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任何人都有权申请保释,然后由法官当庭听证决定是否保释,对于我们尝试引进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具有参考意义;英国动用社会人士参与审判活动,这也是一个通过社会各方面介入解决权力监督问题的好思路;英国刑事证据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很有必要将其精神引进到中国,特别是在一些客观证据不足的案件,例如贿赂案件现场是一对一的情况下,吸收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认定案件,有利于惩治贿赂犯罪;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通过类似辩诉交易形式处理,可以提高效率,节省资源,简化程序。

  二,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加明确。英国是一个重传统、比较保守的国家,历史上的检察制度并不发达,而在这样一个国度中,独立的检察机关从无到有,到不断壮大、不断强化,标志着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法治社会的必然,检察机关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英国在司法改革中针对实际问题,着眼于保障人权、控制社会、维护公众利益、追求司法效率的平衡,大胆创新,保持传统,求新求变的务实精神很值得我们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学习。要理性地借鉴并引进外国先进司法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判明利弊,为我所用。要从中国的国情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切忌不顾国情,标新立异,以免把人家已经摒弃的糟粕,当做精华引进。

  四,是创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浓重氛围,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在英国,法律至上精神的体现随处可见。无论从法庭的设置,还是审判活动的程序,无论是法官所戴所穿具有象征意义的发套、法袍,还是社会大众对法律遵从所具有的态度,都处处体现着法律的权威。在英国,检察官的决定,法官的判决成为一种法律,成为全社会人们共同遵守的准则,体现着法律的尊严。这来源于长期的法治追求的培养,来源于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充分信赖。而司法官的崇高职业操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英国司法官严格的遴选制度。这启示我们必须营造一种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同时大力推进检察官、法官的职业化,严格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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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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