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创办一家进口公司,代理法国红酒,所有的手续该如何办理。

跟法国一家红酒厂签订为期三年的代理合同。注册公司我会。但是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我不懂,还有如何商检,如何入关,如何办理《特种酒经营许可证》,怎么打税,一系列的问题。求助!所有积分都奉献了。(虽然很少)
一楼,回答不错!但是有三个问题:第一:贸易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有那么麻烦,甚至那么高的要求吗,好像不是吧,请您再确认下好吗。第二:红酒的关税据我所知好像是47%,请您帮我确认下;关于税的问题,您可以给我详细说明下吗,最好是咨询清楚红酒的关税、消费税。第三,商检和海关的卫生检疫检验是同一回事吗?怎么样办理,我是不是应该先进几瓶过来做商检和卫生检疫,等通过检疫后我再大批量的进货。

根据楼主的问题,尽力而答:
<br>一.如何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br>
<br>中国企业要直接从事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br>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管理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大城市设有特派员办事处。各地政府机关设有外经贸委,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活动。
<br>(一)、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br>申请资格: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必须达到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
<br>审批程序:生产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经委提出申请,经“两委”共同审查后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向外经贸部推荐,外经贸部批复。
<br>(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br>申请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其它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br>审批程序: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和科委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
<br>(三)、商业、物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br>申请资格: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br>审批程序: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经委、商委提出申请,由“三委”会签后向国家内贸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国家内贸局初审后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推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
<br>(四)、申报材料
<br>1.企业申请报告;
<br>2.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概况表;
<br>3.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br>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r>5.商业物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br>6.商业、物资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统计部门原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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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二.如何办理<特种酒经营许可证>
<br>申报材料:
<br>1、申请报告;
<br>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br>3、有相当的经营规模;
<br>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br>5、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br>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r>
<br>受理时限 申请资料由承办人员审核后,送科长审查,再报局长审批,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br>
<br>流程说明: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领者持《卫生许可证》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局市场管理科)填写经营许可证。
<br>
<br>三.如何商检,如何入关,打税
<br>我国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br> (一)海关监管管理。
<br>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br> (三)质量监督管理。
<br>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br>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br>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br>
<br> 第二章 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br> 第六条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br> 第七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br>
<br> 第三章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br> 第八条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br> 第九条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br>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br>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br>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br>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br>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br>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br>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r> 第十条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br> 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br>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br>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br>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br> (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br>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br> 第十三条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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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四章 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br> 第十四条 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br> 第十五条 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
<br> 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br>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br> 第十七条 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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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五章 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br> 第十八条 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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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六章 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br>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br>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br>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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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七章 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br>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br>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br>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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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八章 法律责任
<br>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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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九章 附则
<br>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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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简单讲代理红酒进口需要:
<br>1.代理销售授权书正本和副本
<br>2.卫生证书正本和副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br>3.代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r>4.代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
<br>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每一个品种都要做标签审核)
<br>6.税单,可为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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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交税:进口关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4%
<br> 进口增值税,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7%
<br> 进口消费税 一般为进口货值CIF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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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货物进到港口的时候,你的货代会通知你货物到达港口,等海关出税单后你去到银行交完税,把底单回给海关,海关凭税放货.
<br>商检需要提前跟商检局的人联系好,准备好所有的单据,准备检验,验收合格收放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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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因楼主问题笼统,希望回答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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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第一:贸易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有那么麻烦,甚至那么高的要求吗,好像不是吧,请您再确认下好吗。
回答:三楼的回答很详细也很专业,你可以参考他的.

第二:红酒的关税据我所知好像是47%,请您帮我确认下;关于税的问题,您可以给我详细说明下吗,最好是咨询清楚红酒的关税、消费税。
回答:2007年海关税则2204项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酒精的,品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关税从14%到30%,一般为14%.消费税为10%.

第三,商检和海关的卫生检疫检验是同一回事吗?怎么样办理,我是不是应该先进几瓶过来做商检和卫生检疫,等通过检疫后我再大批量的进货。
回答:请仔细看:第六条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 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可以先进小部分做检疫和卫检,如果合格了,再大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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