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体验项目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
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
。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
男性
160cm
(含
160cm

以上,
体重
45kg
(含
45kg

以上;女性
150cm
(含
150cm
)以上,体重
40kg
(含
40kg
)以上,为合格。

监狱、
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
男性身高不低于
168cm

体重不低

47kg
;女性身高不低于
158cm
,体重不低于
43kg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

165cm
,女性身高不低于
158cm


第三条

收缩压在
90

140mmHg
之间
(含本数,
下同)

舒张压在
60

90mmHg
之间,
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
?20mmHg
的,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
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
(如慢性骨髓炎)

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病、癫痫病、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
痣、胎记(超过
3cm2

,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
III
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
(右手
1

2

3
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
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
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
两下肢不等超过
2cm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
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

(七)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
等性传播疾病者。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内分泌系统
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
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
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
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
60

/
分钟,或者>
100

/
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
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
应做下蹲试验,
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
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
15
次,联律性早
搏、逸搏、
II
度和
II
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
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
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
2cm
,脾肋下>
1cm
,有触痛,质中等
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
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
慢性肾功能不全者,
不合格。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十六条

听力测试。
受检者侧向或背向体检医师,
以不看见医师口形为准,
可站
立或坐位,耳语双侧在
5m
以上,或者双侧听力≤
30db
的,为合格范围;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
耳病;

(二)嗅觉丧失、鼻畸形,患有严重鼻炎、慢性副鼻窦炎、鼻息肉、鼻腔肿瘤影响
鼻功能的;

(三)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疾病的。





第十八条

视力检查统一使用
《标准对数视力表》

两眼裸眼视力之和≥
4.7

0.5


单眼裸眼视力≥
4.0

0.1

或双眼矫正视力均达到
5.0

1.0

且矫正镜片在
400
°
(


400
°
)
以下的,为视力合格。

监狱、
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
5.0

1.0


单眼裸眼视力≥
4.6

0.4


为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
4.8

0.6

,单眼裸眼视力≥
4.3

0.2


为视力合格。

第十九条

使用《喻自萍色盲本》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
各单色者为合格。

下列情形之一为不合格:

(一)色盲及共同性内、外斜视大于
15
°以上;

(二)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力功能的,或瞳孔变形、有运动障碍
的(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除外)


(三)因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而严重影响视力的,青光眼、白内障、脉络膜、视网膜、
视神经性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
口腔颌面部明显畸形
(包括颞下颌关节强直)
及唇裂或先天性颚裂(不含手
术整容者)
,以及严重的牙颌畸形(如开颌、地包天等严重影响面容)


(二)口腔器质性病变致语言功能障碍及严重口吃,明显吐词不清的;

(三)齿缺失并列一起三个以上(含
3
个)
,不在一起四个以上(含
4
个)的或
III
度龋齿;

(四)先天性牙周炎、重度牙周病和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的;

(五)口腔癌前病变(如白斑、红斑)







第二十一条

妇科体检包括: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
出血量及持续时间;
有无
痛经、白带,有无伴随症状(如外阴瘙痒、腹痛、排尿状等)及其程度。已婚妇女作阴道涂
片检查。

第二十二条

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
无子宫脱垂,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患乳腺良恶性肿瘤、功能性子宫出血、
生殖器官结核、肿瘤,慢性盆
腔炎,重度宫颈炎,为不合格。

实验室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血常规
(血红蛋白量、
红细胞计数、
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血小板计数)

尿常规(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镜检)
;大便常规(
OB
、镜检)
;血生化(谷丙转氨酶、
乙肝两对半、尿素氮凝)
;胸片。

第二十五条

非单纯缺铁性贫血及血红蛋白男性低于
80g/L
,女性低于
70g/L
的,
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尿液检查蛋白、管型、红细胞数、白细胞数阳性,有临床意义的,不
合格。

第二十七条

肝功能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
SACT
高于正常参考值(体检医院的正常参考值)


(二)乙肝两对半异常。
(下述四种情况确定为异常)

1

HBsAg

HBeAg

HBcAb
阳性

2

HBsAg

HBeAb

HBcAb
阳性

3

HBsAg

HBeAg

阳性

4

HBsAg

HBcAb

阳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9-15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湖南公务员体检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