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电子厂招聘长期工(普通员工)要求任娉者必须做满三个月,否则提前辞职将扣半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公司培训的补偿(培训只是普通的入职培训,一开始可能会浪费公司的一些材料,也不是很贵重的材料,都是几毛钱的小部件),还规定入职1—3个月会签订为期半年或以上工期的劳动合同,若是在工期未满就辞职将付违约金600。请问这些规定都合法吗?《劳动法》中有没有哪些条款可以证明这些规定无效?我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这些损失?(我打算做两个月就辞职)。求专业人士帮助,谢谢!
我现在已经工作了一个月
追答那就要提前跟领班说要辞职 ,现在就要说好
追问辞慢工一样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