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要不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我们书上有一道例题: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不符合抵扣条件),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4900元。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 1172500
贷:银行存款 11725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349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 49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207400
贷:在建工程 1207400
1和2,why?

09年开始新税法规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进入成本。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作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00。
  借:固定资产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0。

我们书上有一道例题:甲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500元(不符合抵扣条件),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万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4900元。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
借:在建工程 1172500
贷:银行存款 11725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34900
贷:原材料 30000
应付职工薪酬 49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1207400
贷:在建工程 1207400

因为出书的时候法规还没改!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009年1月1日之前都进入成本,我们的书上还有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新准则根本不用,会计法规几乎每年都更新!所以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14
1、增值税额要不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固定资产为不动产就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去。如果是非不动产则不计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法相关规定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一条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所以。只有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计入成本中!而其他的进项则可以抵扣!!
3、看了你的补充:机器设备肯定不属于不动产,所以之前取得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安装机器领用的原材料,直接按原材料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4、所以该在建工程最好结转至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172500+34900=1207400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不计入
理由: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不计入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5-13
这个要区别对待。
(1)现在很多生产或办公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国家同意企业办理退税,但车辆等少数种类不能退税,对可以退税的就不应进入固定资产成本。而因纳入政府返还税金的核算,你找一下相关核算内容。
(2)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组成部分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等设备;是不允许退税的,这些类别的设备要计入固定资本的成本中。
你要好好查一查国税有关固定资产退税及细目的相关规定,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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