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 下一步怎么做

废票是3月份的 我是4月一号去国税局拿的通知单 那4月1号就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了吗 还是要等到5月份?
还是要等报税以后 那如果我已经抄税了呢(一时失误) 还有 国税局在我u盘里导入的东西怎么用 用在哪个步骤

红字发票后账务处理:

(1)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时,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2)销售方开具蓝字专票时,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

(3)购买方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采购成本,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取得红字专票后,将其作为冲减分录的附件。

(4)购买方取得蓝字专票后,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采购成本和「待认证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先开红票,再开蓝票。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扩展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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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5

红字发票后账务处理:

(1),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时,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2),销售方开具蓝字专票时,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

(3),购买方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采购成本,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取得红字专票后,将其作为冲减分录的附件。

(4),购买方取得蓝字专票后,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采购成本和「待认证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先开红票,再开蓝票。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扩展资料

收到货物时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开具红字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购货方申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在报税时在纳税申报表表二--进项税额转出--红字发票通知单栏次录入。

账务相应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上月报税时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这月只做帐务处理就行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公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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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销售方拿到了购买方递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申请单之后,可以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了,操作方式如下:


1、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选择“发票管理”中的 “发票填开”;


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操作界面中,点击页面上方的“负数”,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手工开具”;


3、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这份红字发票申请单上的信息表编号,重复输入两遍,再点击 下一步,接着输入这份红字发票申请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确定即可;


4、然后就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负数发票了,点击操作界面上方的打印即可;


5、红字发票打印完毕,盖好发票专用章,记账联由销售方财务人员用来做销项税额转出,抵扣联和记账联交给购买方的财务人员,用来做进项税转出。

第3个回答  2015-04-27
拿到通知单后,把通知单交给开具红字的单位,直接开具就好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国税发〔2007〕18号补充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追问

u盘上的东西有时间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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