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就业补贴

如题所述

补贴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补贴条件: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补贴标准和期限每带动1人就业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被带动就业人员连续享受期限计算。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由属地财政予以补贴。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月份。
补贴内容:
1、生活补贴
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工作,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的生活补贴。
2、租房补贴
1.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2.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3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创业陪跑空间,可按规定享受创业陪跑空间房租补贴。
3、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及富阳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5万—20万元无偿资助;优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万元的无偿资助。其他区、县(市)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再按当地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予以资助。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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