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规定500元以下收据的要求

如题所述

跟网友交流也有收获,可以帮助自己发现搞错的知识点。近日,经一位网友指正,本人进行核实确认,发现上述一文,自己对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理解存在一个错误。企业日常经营跟自然人购买货物、劳务或接受服务,发生零星支出在500元以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先说纠错后的正确结论:
      1、对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向企业提供销售、劳务或服务,每次销售额(不含税)在500元以下,企业可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税前扣除,无需发票。
      2、自然人连续发生销售,每日累计发生的销售额作为一次,总金额在500以下,企业可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税前扣除,无需发票。
      《500元以内零星支出入账不用发票?如何正确运用税务法规》一文,对于自然人连续发生销售,本人错误理解为当月累计销售额在500元以下,方可凭收据入账。
      为了更好理解,先举例说明。例如以下几种情况(为了简化计算,涉及交易销售额,均为不含税):
      1、甲公司在2月10日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付款300元,乙向甲公司开具收据。
      2、甲公司先后在2月10日上午、下午,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分别支付300元、150元,乙按每次销售金额向甲公司开具收据2张。
      3、甲公司先后在2月10日上午、下午,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分别支付300元、350元,乙按每次销售金额向甲公司开具收据2张。
      4、甲公司先后在2月10日、2月12日、2月25日,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分别支付300元、350元、510元,乙按每次销售金额向甲公司开具收据3张。

      以上四种情况,甲公司凭付款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费用?
      第一种情况很简单,当月就发生了一次交易,甲公司支付金额300元,在500元以下,可以凭收据列支费用。
      第二种情况,2月10日当天,发生两次交易,总计450元,按规定在一日内发生两次以上交易,按照加总金额作为一次,在500元以下,可以凭收据列支费用。
      第三种情况,2月10日当天,发生两次交易,总计650元,在一日内发生两次以上交易,按照加总金额作为一次,已经达到500元以上,甲公司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才能列支费用。
      第四种情况,在2月,甲公司先后三次向自然人购买物品,其中前两次分别为300元、350元,单次均未达到500元,可以用收据作为费用支出凭据。第三次支出510元,达到500元以上,甲公司必须向乙索取发票,乙不能开具发票,则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回过头看文件依据,如何解读?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本管理办法界定的提供经营业务的主体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
      依法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因此,28号公告中所说“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第二类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指
      自然
      人。
      2.零星支出的金额限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起征点涉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按照最新法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五十条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期纳税主体,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按次纳税主体是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需要注意的是,
      按次纳税还包含按日计算的解释,
      就是指按次纳税按日累计计算限额。起征点是一个区间,表示由各省市自行确定起征点的金额,目前全国各地基本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0元。
      延伸知识点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按照财税【2021】11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5万元(季度不超45万元),免征增值税。这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克服疫情影响,所出台的临时措施,目前疫情仍持续,短期内不会取消。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起征点2万元,是旧政策,也是常规政策。财税【2021】11号是新文件,是财税【2016】36号的税收优惠的升级。

      自然人能否享受月度
      15
      万销售额的免税政策?
      自然人在税务身份上也定义为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取得不动产租金收入等几种经营类型外,不能享受财税【2021】11号文月销售额15万元增值税免税政策,按次销售额达到500元,需纳税申报,全额按1%征收率缴税(3%减按1%征收)。
      可见,如果经常发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可以最大程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阐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顺便扩展了一些相关内容,主要是为了说清楚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关于零星支出限额500元的由来。
      运用
      2018
      年
      28
      号
      文做税筹的思考
      实际上,企业跟自然人交易的场景是有限的,自然人销售货物仅限于流动摊贩,而有门店的经营主体,按照《税收征管法》,都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就不可能是自然人的身份,很难想象一个企业经常性地去找自然人采购物品。经常发生的,主要是企业为员工食堂采购食材,一般菜市场的小贩不会注册个体工商户,也不可能提供发票,但可以要求小贩开具收据,留下姓名、身份证号、菜品名称、金额、手机号等信息,当天在500元以内可以凭收据入账。
      按政策,每个小贩每天有500元的额度是无需发票的,每月按30天计算,可以提供万元的销售额。如果采购量较大,有更大采购需求,可以有意识选择几个小贩供应商,建立稳定的供货合作关系。
      食材采购规模再大,企业就不适合找自然人来合作了,可以建议小贩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可以销售更多菜品,方便开票,根据月度15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税负较低。
      另外,企业跟自然人交易的场景,较多是个人服务类型。如办公室的灯具、水龙头坏了,临时找水电傅过来维修。定期找阿姨到办公室搞卫生、做清洁。每次收费在500元以内,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收据用于入账。需注意的是,企业支付服务费用,属于交易方个人提供劳务报酬,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汇总申报并代扣代缴服务人员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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