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作为县级或乡镇政府设立的公益文化机构,主要职责是社会服务与基层指导,以及农村文化市场的协助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则提供业务指导。


文化站建设须纳入国家规划,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先考虑便利交通和人口密集区域。选址需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施配置需符合国家规定,资产需依法登记管理。


文化站的核心功能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等,用于开展各类服务如阅读、教育、文体活动等。同时,需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源,如图书、展览设施等,并确保资源的更新和有效使用。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书刊借阅、教育、文体活动、信息配送等服务,通过展览、讲座、文体活动等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同时,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以及农村文化市场的管理。


文化站的人员配备和经费管理要求明确,站长需具备一定教育背景和管理能力,人员需持证上岗,经费来源需纳入政府预算,鼓励社会捐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文化站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2009年9月15日,文化部颁布《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是根据当前基层文化建设的需要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发展的实际要求而制定的。该办法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性质、职能、任务,从规划、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方面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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