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投标

如题所述

江西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行为准则。首先,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

允许投标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一个项目中受托人只能为一个投标人服务。受托人在执行委托协议时必须保密,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核对密封情况后签收保存,但不得提前开启。

如果投标人数不足3个,招标人可能需要重新招标。若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人,审批项目需经原批准部门,非审批项目则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再招标。投标文件如有逾期送达或密封不严等情况,将不予受理。

联合投标是一个允许的策略,由两个或更多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投标人身份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需具备共同承担项目的能力,并遵守相应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在资格预审后,如发生变化,需征得招标人同意,且不得削弱竞争或低于资格预审标准。

投标人被严格禁止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勾结,也不能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行为包括相互抬高或压低报价,内部竞价或事先约定中标等。而与招标方的串通行为包括泄露标底、预设中标人等违规操作。挂靠、转让或租借资质等行为也被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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