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是不可以查询的,只有委托律师去查询。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享有调查权。但在落实上还存在着不统一、不一致的问题,比如到派出所查询常住人口的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的户籍信息。
有的派出所不给查询,有的派出所要求要到其户籍地查询,有的不能查询外地户籍的信息,比如婚姻登记信息。
目前只能查询本市本区的,外地的需要到外地查询,比如,工商登记信息,各区县的只能到各区县查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律师有权调取当事人的户口信息。
一、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所需要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无地域限制
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三、查询的内容范围:
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四、信息的提供方式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
(1)口头告知;
(2)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第四条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
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第五条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四)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
(五)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入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
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
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第八条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查询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查询单位查询户口登记信息,除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查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相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收到查询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第九条因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第十条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出具。
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查询单位应当统一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人口信息及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凭本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