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合同是简要的合同,但是有公司的公章,也有我个人的签名,在合同里填写的部分就是试用期和正是用工期,以及期间的工资费用。试用期是9.10-10.9,正式期是第二年的9.9日。但是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者任何一种五险一金,只有这份工资,并以30天为工作日来算单日工资。我具体的时间是9月10日上班的,10月9日是试用期结束,开始正式用工期,老板在10月22日找我谈话,说工作进展慢了,口头给我两周的时间,在第一周的时间,我完成了自己的大量工作后,他对我的工作置之不理。如果两个周他主动让我离开,我该如何维权?
上面写的有句有问题:就是说,试用期他写的是2012.09.10-2012.10.09.正是用工期是2012.10.10-20123.09.09 。他是在2012.10.22口头提出的。
合同规定在2012年10月9日就是正式用工期了。
追答既然你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了,而且现在也已经在正式用工期了,那他就不可以随便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他要想你支付赔偿金的
追问他只是在22号的时候跟我口头说的,给我两周时间,我在这一周给他递交了很多工作内容。他没有管也没有看。向他征求意见,他说以后再说。态度也很恶劣 。我觉得他是希望我主动辞退工作。这样该如何处理?
追答你最好不要主动提出辞职,因为主动向用人单位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了。我觉得你还是应该照常的工作,不要出现大的问题,这样在法律上他就没有辞退你的理由,否则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上面写的有句有问题:就是说,试用期他写的是2012.09.10-2012.10.09.正是用工期是2012.10.10-20123.09.09 。他是在2012.10.22口头提出的。
追答保留你的合同,以后有争议仲裁什么的,以合同为准。口头上的很难证明。
追问如果他2周后让我离开,我怎么做?
追答要他给你出局辞退证明,说明具体辞退你的原因。
要求他补缴这几个月的社保、要求按照劳动法他给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