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普通债权人权益如何维护

1,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债权人不参与债权人会议,他的受偿比例是谁来确定的?)
2,破产财产清偿中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优先清偿(他们的受偿比例谁决定的?)
3,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程序终结。(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权利终结?说白点自认倒霉?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4,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是否意味着如果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比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他们优先清偿?
5,。。。。。怎么看普通债权人,在这部法律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债权人会议,其他好像什么好都捞不上?我的观点是否错误?希望有热心的专业人士给我提示一二,多谢了。

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受偿比例,由破产人的实际财产数额决定,而不是由某某人决定。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破产程序终结,也就意味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终止。除非,债权人能够发现被债务人隐瞒、或者不当处分的财产,又或者债权人愿意自行垫付破产费用,继续清算。
4、请注意,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普通债权并不是同一顺序。
5、普通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直接参与破产清算,审查债权人的财务账册,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如果发现债权人有隐匿财产、虚构账簿、抽逃出资、虚假注资、不当处分财产、不当清偿、不当分配利润等等情形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否定债权无人的法人资格、或者直接追诉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参考资料:破产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债权人应该注意如下:
  一、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三、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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