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为什么老让我协商处理呢

如题所述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先协商是最快捷、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如果双方经协商成功就可以快速的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则要通过交警部门进行协商,当然这样就会降低事故处理的效率。
一般的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是民事赔偿,交警对民事赔偿案件只能帮助协商,其并无裁判的权力,所以会让当事人之间先进行协商,如果就赔偿协商不成的话,那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法院才有裁判的权力。
一、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过失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2、由于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轻重,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任何一方都不负责。
4、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二、交警调解与自行协商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调停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掌管下进行的,是依两边当事人自愿请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调停。因而在调停参与人上,除了交通事端各方当事人以外,还有调停掌管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自行洽谈时,只要当事人各方参与,不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事端办案人员的介人,并且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当事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处分权,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约束。
三、交通怎么调解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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