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如题所述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1、如果该雇佣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则该合同有法律效力;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无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二、聘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和特殊照顾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一)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合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 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单位可与受聘者续订。
(二)完成期限。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项目、课题或工程等的时间作为聘用合同起始和终止条件,该项工作开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该项工作结束之日即是合同终止之日。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工作范围明确、工作量具体的某些事业单位正常运作外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完成工作的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
(三)特殊照顾。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 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另外,也根据聘用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分类,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可将聘用合同分为个人聘用合同和集体聘用合同,个人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某一受聘人员之间在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通常所讲的聘用合同一般均指个人聘用合同;而集体聘用合同(通常称集体合同)则是工会代表本单位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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