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投诉热线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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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必然要求。为切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落实“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

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2、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由政府出资,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的学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民办学校自愿捐献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学费。

保留民办性质的学校,收费标准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得私自上调学费价格,要严格执行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要求,不得跨年、跨学期或一次性收取全学段费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地方性教育政策和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

2、统筹安排全市各类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公办、民办各类学校的设置。

3、负责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代表市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工作状况及办学水平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4、负责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学校管理体制、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和指导,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与运行机制。

5、负责省、市拨付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划拨,监督检查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对全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全市改善办学条件的统筹规划和教育经费预、决算的审核;负责全市各类教育基本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指导学校搞好勤工俭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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