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签每天8小时,单位实际作息时间每天7小时.但规定工作日如需加班,不再计加班。周末时如有加班,算加班,但只可调休,不发加班费。且规定在两个月内应调休完毕,否则作废。请问以上规定是否违法。公司规定执行这个标准的都是行政人员。一线的工人是按时间算加班费的。说我们行政人员的工作量难以计算,所以统一如此规定,请问该规定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如何维权呢?公司出台了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我们每个人都签了字了,该制度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