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到银行办理张某账户存款冻结,先咨询张某银行账户金额,
再填写了冻结书,账户当时金额是3969.29元,不够应冻结的款项9000元,民警在冻结书上写了金额3969.29元全额冻结,银行员工办理时咨询民警是否办理只收不付,民警表示办理只收不付。
后来,张某找到该银行,咨询了账户是否冻结,银行告知已经冻结,只收不付,张某在明知道账户只收不付的情况下,继续汇款入账户,之后在到银行闹事,要求取出除冻结书上以外的款项
请问,一、扣划书上如无明确书写只收不付,银行方面可以冻结该账户并且只收不付吗
二、扣划书上如写了3969.29元全额扣款,银行方面是否可以默认为只收不付
三、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民警,民警表示可以办理只收不付,银行办理了,张某状告银行,银行是否可以此为证据
四、张某在知道账户只收不付的情况下(张某父亲为某法院退休员工,在咨询银行关于冻结账户问题时,张某父亲同在边上,懂得一定的账户冻结知识)还以其他手段汇钱入该冻结账户,以此来银行吵闹,并表示要状告银行,用法律手段解决,银行对办理只收不付,是否该付一定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客户的账户二种是,原来要求冻结的执法机关将加盖有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解除冻结通知书》递交银行,银行收到后会立即解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