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完成后,合同订立时,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工程预付款相当的履约保函,如工程预付款为20%,甲方也要求乙方提供20%的履约保函,这合理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嗯,还有个问题,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必须对等吗?两者有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