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第5.2.2条

GB50016第5.2.2条

第13.1.1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
再根据耐火等级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2条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