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1-13
行政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
1.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行动,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对于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就可以自由行动,而无须法律授权。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没有这种自由,而必须严格遵循“凡法律所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规则。这是行政行为与公民个人行为的最大区别。唯有如此,才能使行政机关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行政机关的权限(包括事务、时间和地域三方面),主要规定在宪法、法律等成文法之中,当成文法规定不明确时,行政法院根据法的一般原则对成文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解释。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自由行动,否则,构成“无权限”。无权限行为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越权之诉中,“无权限”是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首要理由。但是,如果无权限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属于羁束行为,且该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只能作出同样的决定,行政法院对这种行为并不撤销,因为撤销该行为“并不影响行政决定的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而徒浪费诉讼时间。” [15]
2.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法治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存在须有法律依据,而且进一步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为过程必须合法。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对行政行为全程的监督和控制,使行政权在法律所设定的轨道上运行。但是,我们不能把行政法治的这一要求,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把法的抽象原则适用于具体事件而没有任何斟酌选择的余地。行政行为有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之分,它们受法律制约的程度上是有所区别的。但是,二者都必须受制于法律这一点是共同的,不可动摇的。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要求:
第一,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往往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考虑对行政行为规定不同的形式和程序,比如行政条例的咨询、讨论和公布程序,行政处理的说明理由和书面形式等。由于法律规定的大部分形式和程序是出于保障相对人权利的考虑,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否则行政法院将宣布该行为无效。但是,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行政法院对于形式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并不是一概予以撤销,而是根据形式违法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撤销、不予撤销和补正等不同形式的灵活处理。
明确的管辖权与合法的形式共同构成了控制行政权行使的主要条件,无权限和形式上的缺陷是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撤销行政决定的最初的两个理由。在当代的法国,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因为“手续不仅限制每个公务人员的权力,也使每个公务人员受到其他公务人员的制约和补充。” [16] 比如,法国在 1978 年公布实施了《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 1979 年公布实施了《说明行政理由及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 1983 年又公布实施了《行政机关与其使用人关系法令》等单行的行政程序法。
第二,目的合法。行政行为的目的合法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首先,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即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能出于以私人或党派或者所属团体的利益。例如,当某家旅馆与市长的某个亲戚开办的旅馆形成竞争时,该市长不得以危害公共秩序为借口关闭该旅馆。其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特别目的。例如,在 1875 年的巴利塞诉省政府一案中,行政法院撤销了省长作出的关闭 巴利塞 先生的火柴场的决定,理由是该行为的目的不是法律与规章授予他权力时要保障的目的,而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部门的利益。 [17]
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是行政法治原则进一步深化的表现。在法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初期,只要一种行政行为是由具备法定权限和资格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的,行政法院就会认定该行为合法,而不问该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随着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法院发展了滥用权力的理论,根据该理论,行政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如果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将被行政法院以滥用权力为由予以撤销,从而使每一项行政行为都处于行政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目的和动机的审查极大地扩展了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狄骥认为这导致了自由裁量行为概念在公法领域的消失。 [18]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除了要求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目的合法之外,还要求行政决定的内容和法律根据合法。
3. 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法治有两层含义:消极的行政法治和积极的行政法治。消极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程序和目的。积极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这是法国行政法治原则的最新扩展。
根据积极行政法治的要求,不仅行政机关拒绝作出实施法律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而且当法律和上级机关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制定条例,而行政机关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 1959 年的一个判决中声称,行政机关在情况需要的时候如果未制定有效的条例来维持秩序,就是违反法律。 [19]1969 年,最高行政法院又重申了上述观点:当制定行政条例为实施某个法律所必要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制定这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