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领用自产产品建造资产不视同销售,不算销项税呢?

如题所述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生产线等应税项目,是不能视同销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建设,比如建造厂房等不动产,才可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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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生产线等应税项目,是不能视同销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建设,比如建造厂房等不动产,才可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原因是: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谁最后使用了增值税应税产品,那么就需要由谁来承担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企业在处置该项资产的时候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项资产就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对于领用的自产产品或原材料等,视同销售,需要将增值税销项税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而对于领用的外购产品或原材料等也是一样的,因为到此增值税流转结束,那么这里外购部分的增值税也需要由该项资产承担,需要计入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处置的时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那么增值税会继续流转,直至最终使用者承担这个税金,所以当企业建造生产经营用动产的时候,就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不需要将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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