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内保条例处罚单位

如题所述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



扩展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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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0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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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内保条例的执法主体市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根据内保条例处罚单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违反内保条例的行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和举报。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00(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00(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00(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理程序一般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2-04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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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11-17
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
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而且对于新形势下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今天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00调整对象涵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00《条例》中所称的企业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条例》中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同时《条例》还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条例》的参照适用对象,适应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00十一类单位被列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
00《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00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00《条例》所确立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核心,就是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单位负责”,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措施和要求由各单位依法负责落实,对不落实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政府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机关负责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是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00《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作了具体规定,细化了有关方面的职责,适应了政企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措施和责任的落实。
00分类规范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00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问题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情况差别较大,为了适应单位的不同情况,《条例》贯彻了一般预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内容做了一般性规定,如第五条至第八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治安保卫职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要求、治安保卫制度建设做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要求做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有关表彰奖励工作、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伤亡的待遇保障以及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同时,《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确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以及制定重大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方面做了特别规定,力求一般与重点各应所需,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等突出情况,能够把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00处罚应履行听证程序罚款最高10万
00《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单位违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和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办理。
00此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这些都体现了权责一致和加强监督的思想,有利于有关方面依法正确、文明履行职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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